市科技局关于修订印发《武汉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管理办法》的通知
(武科规〔2023〕2号)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管理,构建良好的创新创业生态和营商环境,我局对《武汉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管理办法》(武科规〔2020〕1号)进行了修订,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2023年4月19日
武汉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引导我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高质量发展,支持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快速成长,构建良好的创新创业生态和营商环境,根据《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国科发区〔2018〕300号)、《国家众创空间备案暂行规定》(国科火字〔2017〕120号)、《湖北省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和《湖北省众创空间管理办法(试行)》(鄂科技规〔2020〕1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企业孵化器(以下简称“孵化器”)是以服务大众创新创业、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育科技企业为宗旨,为科技型创业企业提供办公空间、共享设施和专业化服务,提升企业存活率,促进企业快速成长的科技创业服务机构。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众创空间是指为满足大众创新创业需求,为初创企业、创业团队提供联合工作空间和“前孵化”服务,降低创业成本和门槛,引导和帮助创业者将科技创意转化为创业实体的新型孵化机构。
第四条 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的建设目标是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构建完善的创业孵化服务体系,不断提高服务能力和孵化成效,形成主体多元、类型多样、业态丰富的发展格局,持续孵化新企业、催生新产业、形成新业态,培育经济发展新动能,促进实体经济转型升级,为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提供支撑。
第五条 孵化器实行区级登记、市级认定和绩效评价管理;众创空间实行区级登记、市级备案和绩效评价管理。
第六条 市科技局负责本办法的组织与实施,定期开展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的市级认定(备案)、绩效评价工作,并依照国家、省有关规定,负责组织申请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的国家级、省级认定(备案)。
各区科技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的登记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 孵化器区级登记和市级认定条件
第七条 孵化器区级登记条件及程序由各区科技部门根据各自实际制定。
区级登记的孵化器应具备一定数量的孵化场地和在孵企业,具备较为完善的运营服务管理体系,拥有一定数量的专职孵化服务人员,建立创业导师工作机制和服务体系,能够为入驻企业提供基础性的创业孵化服务。
第八条 孵化器市级认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运营主体为在武汉地区注册的企业及其他依法登记的组织和机构,实际注册登记并运营满1年,发展方向明确,具备完善的运营管理体系和孵化服务机制。
(二)经所在区科技部门登记。
(三)孵化场地相对集中,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地面积不低于3000平方米,租赁场地应不少于3个年度有效租赁期。其中,在孵企业使用面积(含公共服务面积)占比不低于75%。
(四)在孵企业不少于20家(专业型孵化器不少于15家)。
(五)创业孵化服务能力评价得分应不低于60分,创业孵化服务能力评价由市科技局组织开展,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建设发展情况,包括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地总面积、孵化器建设发展整体评价、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建设情况(仅针对专业型孵化器)等。
2.运营管理团队情况,包括专职孵化服务人员、创业导师、专职孵化服务人员接受创业服务能力相关培训情况、孵化团队整体水平评价等。
3.投融资服务情况,包括签约合作投融资机构、配备自有种子资金或合作的孵化资金、投融资服务案例、投融资服务水平整体评价等。
4.孵化企业情况,包括在孵企业数量、毕业企业数量、在孵企业申请和拥有知识产权的情况、孵化企业整体绩效评价等。
第九条 专业型孵化器是指在同一产业领域从事研发、生产的企业占在孵企业总数60%以上,且能够提供细分产业的精准孵化服务,拥有可自主支配的公共服务平台(自建或合作设立),能够向在孵企业提供研究开发、检验检测、小试中试等专业技术服务的孵化器。
第十条 本办法中在孵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主要从事新技术、新产品的研发、生产和服务,满足科技型中小企业相关要求。
(二)企业注册地和主要研发、办公场所须在本孵化器场地内,入驻时成立时间原则上不超过24个月(远城区可放宽至48个月)。
(三)孵化时限原则上不超过48个月(从事生物医药、集成电路、现代农业的企业,孵化时限不超过60个月)。
第十一条 在孵企业(孵化时限不少于3个月)具备以下条件中的任一项可视为毕业企业:
(一)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
(二)累计获得天使投资或风险投资超过300万元。
(三)连续2年营业收入累计超过500万元。
(四)被兼并、收购或在国内外资本市场挂牌、上市。
第三章 众创空间区级登记和市级备案条件
第十二条 众创空间区级登记条件及程序由各区科技部门根据各自实际制定。
区级登记的众创空间应具备一定规模的可自主支配服务场地、创业工位、公共服务设施、共享活动场所和基础办公条件,具备较为完善的创业孵化运营能力、创业融资服务能力和创业活动组织能力,拥有一定数量的专职孵化服务团队和导师队伍。
第十三条 众创空间市级备案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运营主体为在武汉地区注册的企业及其他依法登记的组织和机构,实际注册登记并运营满6个月,发展方向明确,具备完善的运营管理体系和孵化服务机制。
(二)经所在区科技部门登记。
(三)可自主支配的场地面积不小于500平方米,租赁场地应不少于3个年度有效租赁期。能提供不少于30个创业工位,配备公共服务场地和公共服务设施,创业工位和公共服务场地面积不低于众创空间总面积的75%。
(四)具备创业企业集聚能力,入驻初创企业、创业团队不少于10家(个),入驻时限一般不超过24个月。
(五)具备创业孵化运营能力,拥有专职孵化服务人员不少于3名,其中,接受创业服务能力相关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的专职工作人员不少于2名。
(六)具备为入驻企业(团队)提供创业融资服务的功能,签约合作投融资机构不少于2家,获得投融资的初创企业、创业团队不少于1家(个)。
(七)具备创业活动组织能力,建立由天使投资人、成功企业家、资深管理者、技术专家、市场营销专家等组成的专兼职导师队伍。常态化组织开展创业沙龙、创业论坛、创业路演、创业大赛和创业教育培训等活动,年组织活动不少于10场次。
第四章 申报与管理
第十四条 孵化器市级认定程序:
(一)申报单位向所在区科技部门提交认定申请材料。
(二)区科技部门初审合格后,向市科技局提出书面推荐意见。
(三)市科技局组织专家对符合认定基本条件的孵化器开展创业孵化服务能力评价。
(四)市科技局对创业孵化服务能力评价60分(含)以上的孵化器开展实地核查。
(五)市科技局局长办公会议审定。
(六)公示。
第十五条 众创空间市级备案程序:
(一)申报单位向所在区科技部门提交备案申请材料。
(二)区科技部门组织审核(包括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开展现场考察及必要时组织专家评审等)。
(三)区科技部门向市科技局书面推荐符合条件的众创空间。
(四)市科技局组织抽查复核。
(五)市科技局局长办公会议审定。
(六)公示。
第十六条 市科技局对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实行统计和动态管理,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应按照全国火炬统计调查工作的相关要求,及时、准确上报统计数据。连续2年未上报统计数据的,取消其市级认定(备案)资格。
第十七条 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在申报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取消其市级认定(备案)资格,并作为不良行为记入科技诚信档案,2年内不得再次申报。在申报、评审过程中存在徇私舞弊、有违公平公正等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八条 市级及以上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在运营过程中,发生名称变更或运营主体、面积范围、场地位置等基本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在发生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通过区科技部门向市科技局书面提交变更申报材料,办理变更手续。
第五章 专业化提升
第十九条 鼓励多元主体新建专业型孵化器,支持各区引进全国知名专业众创孵化品牌。支持行业龙头企业牵头组建专业型孵化器,围绕产业链上下游聚集孵化创业项目,打造大中小企业融通发展特色载体。
第二十条 鼓励各类孵化器提升专业化、精细化服务水平,与科研机构、科技型企业等紧密合作,共建开放、共享的公共技术服务平台。
第二十一条 鼓励具备条件的综合型孵化器专业化转型。孵化器转型的区级登记程序由各区科技部门制定。市级孵化器转型认定由市科技局受理,与孵化器市级认定工作同时开展。
第六章 绩效评价
第二十二条 市科技局对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开展年度绩效评价工作。绩效评价内容主要包括孵化载体综合服务能力、专业服务能力、投融资服务能力、孵化绩效、可持续发展能力等。
第二十三条 绩效评价等次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类。市科技局对评价为优秀等次的孵化器、众创空间予以财政资金补助。
第二十四条 对专业型孵化器、综合型孵化器、众创空间的绩效评价分类开展,优秀等次名额对专业型孵化器予以倾斜。
第二十五条 对连续两次绩效评价不合格的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取消其市级认定(备案)资格。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自2023年5月19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原《武汉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管理办法》(武科规〔2020〕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