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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概念验证中心管理办法(试行)

更新时间:2024-10-25   点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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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科创局关于印发《武汉市概念验证中心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武科规〔2024〕2号)

各区科经局,东湖高新区、武汉经开区、长江新区科创局,各有关单位:

《武汉市概念验证中心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24年第8次局党组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24年4月13日

武汉市概念验证中心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科技部《“十四五”技术要素市场专项规划》(国科发区〔2022〕263号)、《武汉市进一步加快创新发展若干政策措施》(武政规〔2022〕5号)等文件精神,推动我市概念验证中心建设和高质量发展,构建更加健全的科技成果转化链条,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概念验证中心,是指结合专业化实验、中试、测试、检测等平台运行,能为科技成果提供原理验证、原型制造、性能与可靠性测试等技术可行性验证,对科技成果开展市场前景预测、产品优势分析、商业模式评估等商业可行性验证,为科技成果持有者提供创新创业教育培训和商业计划书、商业谈判、投融资与企业孵化等服务,提高科技成果的成熟度、降低市场化风险的新型载体。

第三条 概念验证中心建设坚持政府引导、市场主导、聚焦产业、开放共享、动态管理的原则,聚焦光电子信息、新能源与智能网联汽车(含氢能)、数字经济、高端装备、北斗、量子科技、新材料、生命健康、生物制造、生态环保等重点产业和未来制造、未来信息、未来材料、未来能源、未来空间、未来健康等未来产业,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和经济高质量发展。

第四条 武汉市科技创新局(以下简称市科创局)负责全市概念验证中心的规划布局、备案管理、建设指导、绩效评价。各区科技部门负责本区域内概念验证中心的申报推荐、培育建设、协调服务等工作。

第二章 备案条件与程序

第五条 备案概念验证中心,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托单位应为在武汉市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医疗卫生机构、企业和社会组织等。

(二)制定了较为完善的概念验证中心建设方案,具有明确的建设目标、核心功能、组织架构,具备完善的运营管理能力和概念验证服务体系。

(三)拥有概念验证服务相关资源,自有或者共建共享专业化实验、中试、测试、检测等平台,并基于平台试验结果,为概念验证项目提供技术验证、种子资金、市场分析、商业化支持等各类服务。

(四)具备较专业的项目研判分析能力。建有以技术经纪人为核心的项目跟踪和服务团队,负责对项目进行调研、初筛和跟踪服务;建有技术专家、产业专家和投资专家等组成的专家委员会,负责对项目进行遴选、评价和评审;拥有专业化服务团队,负责对项目提供尽职调查、项目评估、财务和法律咨询等专业服务。

(五)拥有持续稳定的项目来源,可向社会提供开放式概念验证服务。单独或合作设立概念验证资金(基金)规模不低于500万元,能够对通过概念验证的项目给予一定资金支持,用于概念验证过程中的原型制作、检验检测、知识产权布局、创业咨询等各类支出。

(六)近一年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第六条 概念验证中心备案程序:

(一)发布通知。市科创局发布备案通知。

(二)自主申报。依托单位向所在区科技部门提出备案申请,提交相应申报材料。

(三)审核推荐。区科技部门对申请单位运营状态、信用等情况以及申报材料真实性、有效性进行审核,进行现场核查后,向市科创局提交推荐名单。

(四)组织评审。市科创局对申请单位资质进行审查,组织评审。

(五)公示发文。根据评审情况,择优提出概念验证中心拟备案名单,经市科创局集体决策后予以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由市科创局发文公布。

第三章 管理与评价

第七条 建立概念验证中心年度报告制度。概念验证中心每年应向市科创局报送年度运行报告,年度报告将作为绩效评价的重要内容。

第八条 建立概念验证中心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依托单位发生与备案条件有关的重大变化(如分立、合并、重组以及经营业务发生变化等),应在三个月内向所在区科技部门和市科创局报告。经审核仍符合备案条件的,其资格不变;不再符合备案条件的,自条件变化年度起取消资格。

第九条 建立概念验证中心年度绩效评价制度。实行优胜劣汰、动态调整的运行评价机制。市科创局组织或委托第三方机构,每年对经备案的概念验证中心的年度验证服务情况实施绩效评价,评价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对评价结果为不合格的责令整改,整改期1年,整改后评价结果仍为不合格的,取消备案资格。

第十条 绩效评价内容。主要评价概念验证中心近一年的运行绩效情况,具体包括制度情况、资源情况、人员情况、资金情况、服务质量和取得的社会效益等情况。

第十一条 其它要求。概念验证中心及依托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资格:

(1)在申请过程中存在严重弄虚作假行为的;

(2)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的;

(3)对发生与备案条件有关的重大变化不按规定报告的;

(4)连续两次绩效评价不合格的。

(5)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四章 支持措施

第十二条 对绩效评价结果为合格及以上的概念验证中心,根据对外开展概念验证服务情况予以一定补助。

第十三条 备案的概念验证中心统一命名为“武汉市概念验证中心(单位名称)”。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科创局负责解释。自2024年5月14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